外地户口可以在东莞上高中么?答案是肯定的。
关于做好2020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9 浏览次数:9622
各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各中学:
今年我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即将开始。为稳妥做好有关工作,方便随迁子女申请及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20年异地中考申请受理时间为5月12日至5月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资格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文件,在我市初中应届毕业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我市报名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即中考),在填报志愿时,均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如果还希望报考我市普通高中的,才需要另外提交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过认定后才具有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符合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报考划出一定的招生名额用于招收符合认定条件随迁子女的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公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随迁子女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与本市户籍考生分别划线录取。民办普通高中录取时,根据随迁子女的学业考试成绩和志愿,与本市户籍考生同一分数线录取。
2020年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的认定时限至2020年8月31日止,即截至2020年8月31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2. 其父亲或母亲经我市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在我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或以上、
3. 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具体审核内容、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见《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附件3)。
因受疫情影响,居住证有效期满但逾期未及时签注或社保费延缴、延期办理等情况的,特做如下补充说明:
1.申请人所持《广东省居住证》于2020年1月1日后过期,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续办签注的,可认定为有效,且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2.前期正常参保,但受疫情影响导致社保费存在延缴、延期办理情况的,2020年2月至审核期间计入缴费年限。
三、受理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2020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资格审核工作以电子化审核为主,中考报名时,需参加异地中考审核的随迁子女考生须在中考报名系统中准确录入考生本人、考生父母(或监护人)身份信息,确保报名系统信息与《申请表》所填信息一致。市中招办将在报名结束后从中考报名系统导出相关信息分别发至社保、公安部门进行社保及居住证条件审查。
(三)5月25日前,在读学校接收《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证明材料,对申请人所填报信息进行初审,学校应重点审核申请人与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以及随迁子女在中考报名系统中所录入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申请表》所填信息是否准确,并在《申请表》上加具审核意见。社保、居住证审核统一采用电子化审核方式由中招办统一导出数据交由社保、公安部门进行审核。只有社保或居住证不满足要求,需要补充材料参加审核才需提供相关补充材料进行审核。考虑今年特殊情况,为避免接触和聚集,材料审核可通过拍照、视频、发送扫描件等形式进行确认。
(四)6月1日前,如有申请人在本省外市参保或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不足三年而需补充其他证明材料的,各学校须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后交到本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市直属学校直接进行汇总。上述情况的具体审核程序见《2020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指引》(附件2)。
(五)6月10日前,各职能部门审核。申请人的最终认定结果根据其个人提交资料的审核情况,由中考报名系统生成。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可凭考生准考证号和密码登录中考报名系统查询个人审核情况。申请人如对资格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到子女在读学校所在园区、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提出复核。
(六)6月20日前,市教育部门向社会公示符合资格认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名单。
附件:1.2020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子女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申请表
2.2020年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特殊情况审核工作指引
3.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附件下载:附件1-3.doc
东莞市中招办
附件3
东莞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报考普通高中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审核内容 | 具体情况列举 | 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 |
申请人与随迁子女的亲子关系 | 需出示以下证明之一: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县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县级或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DNA检验鉴定书。 | ||
持有在我市办理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累计满三年或以上 | 1 |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予以认定。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
2 | 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且在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之后办理居住登记的,或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尚未持有我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但已于在随迁子女参加中考当年的8月31日之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应提供在我市公安部门办理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需补充证明材料。
备注:申请人所持《广东省居住证》于2020年1月1日后过期,因受疫情影响未及时续办签注的,可认定为有效,且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3)工商营业执照;(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提出已在当地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 |
3 | 随迁子女父母属境外人员(含港澳),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办理居住登记日期为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予以认定。 | 提供申请人的居住登记证明 | |
4 | 随迁子女父母属境外人员(含港澳),其中一方在我市首次办理居住登记日期为随迁子女读初一当年8月31日之后的,需补充证明材料。 | 提供申请人的准确姓名和身份证号,还须补充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1)购房合同(已在房管部门备案)或房产证;(2)自建房土地证(由国土部门颁发的);(3)工商营业执照;(4)随迁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已在我市依法缴纳3年以上的社保清单证明;(上述(1)—(4)证明的起始日期均须是在其随迁子女入读初一当年的8月31日或之前的)(5)本人提出已在当地居住满三年以上的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单位或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前往居住地派出所加盖公章。 | |
按国家规定在我省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三年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 1 | 计算到中考当年的8月31日,随迁子女父母其中任意一方在我省缴纳社保累计满3年(即36个月)及以上或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及以上(不含一次性缴费年限)。
备注:前期正常参保,但受疫情影响导致社保费存在延缴、延期办理情况的,2020年2月至审核期间计入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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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参保的,提供申请人准确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在本省外市参保的,需提供申请人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累计满3年的参保证明或参保明细。 |
随迁子女具有我市初中阶段三年完整学籍 | 1 | 随迁子女在小学毕业后,从初一开始在我市初中就读,中途没有在外市初中就读。 | 无需提供任何材料。 |
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 | 1 |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 | 无需提供其他材料。 |
备注:1.从2010年1月1日起,全省已实施广东省居住证制度,原《暂住证》不能代替《广东省居住证》;2.社保保险指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五大险种,五个险种中目前参保任一险种均可累计年限。在我省参加农村医疗保险、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即农保),亦可累计年限。
2020年4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edu.dg.gov.cn/gkmlpt/content/3/3120/post_3120424.html?jump=false#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