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项目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单位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如果在建工程项目需要试生产或试运行,则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时,或试运行结果表明能够正常运转或营业时,就应当认为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等相关规定,单位新通车项目属于上述需要试运行的情况。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新建公路资产结转固定资产时点有关会计政策的复函》(粤财会函【2013】33号)及省国资委《关于新建公路项目会计核算的批复》(粤国资函【2013】1004号)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单位新通车项目的实际情况,公司统一将新建公路项目试运行期限确定为满 2 年不超过 3 年且满足项目竣工验收的其他必要条件时,确认为该项新建公路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附: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